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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08月09日来源: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 刘远春
2006-8-9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所具有其他社会群体不可替代的作用。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形成,有赖于社会全员的共同努力。律师,既是社会人,同时也是法律工作者。律师的社会属性和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责无旁贷。
一、在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中,律师的作用不可或缺。
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法律不仅是国家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手段,同时也应成为实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平衡器。律师的工作性质和特点,使得律师既能广泛、深入地接触社会各阶层,倾听各个社会群体的呼声,体察人民的各种意愿。也熟悉现有法律,了解现有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因此,律师参与各级人大的各项立法工作对于加快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举足轻重。
当前,我们国家正处于激烈的社会变革之中,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将是艰巨而长远的。任何一项改革,都将涉及和影响部分群体的利益,因此,矛盾的产生将不可避免。在诸多矛盾中,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为改革措施的具体实施者,他们与部分群体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
 
这些矛盾,只有依靠完备的法律体系,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把和谐社会的社会关系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石之上,才能妥善加以处理解决。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社会才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这方面,律师大有可为。众多的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律师,主动参政议政,为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起草和修订规章乃至制度,对构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民主法治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处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如果民主法治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会成员就可能和睦相处,社会关系就可能和谐。反之,如果民主法治制度欠缺失当,社会成员则必然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谙熟法理,洞察民情的基层律师,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为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起草和修订规章制度,一方面能使这些规章符合我国宪法的要求,避免其和上位法的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可以将和谐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要求融入这些规范中;另外,还可以最大限度的使这些规范符合打造法治政府的要求,使这些规范同时成为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准则。使之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以确保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在基层政务工作中得以体现。
  从律师自身的角度分析,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加入到国家的立法进程,对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是大有裨益的。但是,对于大多数在基层工作的律师,参与到国家的立法进程在目前是不现实的。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是通过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全面合理有效的调整来实现的社会秩序状态。社会基层的民主法治状态的形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元素。
 
因此,协助地方政府起草和修订规章乃至制度,正是在广大基层工作的律师发挥自己专业特长的用武之地。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律师的要求。
二、参与信访工作,运用法律知识协化解矛盾、纠纷。
我国的改革开放成就显著,世人瞩目。但不可否认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问题。由于司法救助渠道不畅,信访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处理好上访事件已成为以安定团结为己任的各级政府颇为棘手的问题。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特殊的意义。
多年来,我所一直定期委派律师参与所在辖区政府信访办公室的信访接待工作。通过信访接待,我们体会到,信访案件的成因是复杂多元的。其中既有历史形成的原因,也有现实存在的问题;既有当事人认识上的偏差,也有司法救助渠道不畅的问题。由于律师有别于政府公务人员的职业特点及其力求公平公正的职业操守,使得律师成为联系政府与公民的纽带和协调矛盾双方利益冲突最合适的主体。同样的道理,出自律师之口,当事人接受的可能性就大一些。尤其是对当事人认识上误区,通过和律师在同一平台上的沟通和交流,往往可以使矛盾得到缓和甚至化解。另外,由于司法救助渠道不畅,很多实质上是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的当事人力求通过信访渠道解决问题。对于这类信访案件,律师正好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对症下药,向当事人指明通过诉讼程序或非诉讼渠道解决问题的方向。大多数当事人在得到具体和明确的解决方案后会满意而归的。
 
当然,这样的做法对律师的经济效益可能会有影响。(为了保证信访接待工作的公正客观,我们要求接待律师不得在信访接待工作中受理当事人的个案)然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社会全员的共同努力。当信访接待工作的好坏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的时候,当这一窗口需要通晓法律、立场公正的人员参与的时候,律师不做,谁做呢?
三、构建和谐社区,律师当有所作为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创建和谐的社区。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应当在社区全面体现。然而,社区就是社会,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在社区都可以得到反映。在构建和谐社区的过程中,律师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尽管普法教育在我国已经开展了多年,但是在社区,依然有许多居民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尽管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改善,但是在社区,还有一部分生活窘迫的居民需要救助。在激烈的变革中因无所适从而浮躁的人们,往往可以因一点鸡毛蒜皮的邻里纷争而冲动,以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可以酿成流血事件。这些和谐社会中不和谐的音符需要有人去化解和点拨。律师作为具有法律知识专门人士,熟知怎样去解决矛盾。即便通过律师的工作不能解决问题,也可以将矛盾的解决纳入法律化的轨道。因此,律师进社区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
 
去年,我们所在辖区开展了律师进社区活动。现这一做法在全区内得以推广,并形成制度。参与社区活动的律师每年为社区讲一次法制课;每年在社区开展一次法律咨询活动;每年为社区办一件实事。可以是资助一名贫困学生,也可以是为社区贫困居民免费办一件案件。实践表明,律师进社区活动对创建和谐社区很有必要。比如,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调整原则、饲养宠物在法律意义上应注意的事项等。诸如此类的法律常识在社区居民中得以普及,将有助于社区文明和谐风气的形成。又如在社区多有发生的婚姻纠纷、邻里矛盾、遗产继承等问题,很多都可以通过律师协同社区工作人员加以调处。这样至少可以使当事人明白,即便矛盾不能调和,也只有理性地,通过合法的方式去处理问题,从而不至于使矛盾升级。
社区需要律师,律师也不能游离于社会。律师和社区工作人员一道去搞好社区的精神文明工作,对整个社会的和谐无疑是一种推动。
四、正视弱势群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当前,我国在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问题。其中贫富差距扩大是制约和谐社会构建的最大障碍。这种贫富差距不仅仅体现在对社会财富占有上,同时还表现在由此导致的弱势群体话语权的丧失和减弱。弱势群体常常是有维权要求而无维权能力,有法定权利却无伸张渠道。形式上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但对于交不起诉讼费,请不起律师的人们来说,就不那么平等了。为符合一定条件、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不仅是律师法定的义务,也我们每一位律师道义上的责任。
 
在我国,律师是法律援助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中坚力量。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实主要有赖于律师。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公平的社会。那些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困难群众,他们是处于社会最边缘、最底层的人,他们渴望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他们既是我们法律援助工作的对象,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稳定因素。
正视弱势群体,就要求我们律师在律师援助的问题上不仅要有量的保障,而且还要有质的保证。
量的保障即要求我们律师面对经济上有困难的弱势群体,担负起律师道义上的责任。一是不论何种法律事务都能得到法律援助的惠及;二是在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基础上,扩大减费、免费、缓收费救济制度的惠及面。为保障弱势群体能请得起律师,做出我们的牺牲和贡献。
质的保证即要求我们律师认真对待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有钱无钱一个样,而且对后者还要多注入几分精力,因为他们这些弱者们再也“输”不起了。扶弱助良是律师应有的品质。办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实际上也是在为缩小社会差别作贡献。
没有律师队伍给急需法律援助的极弱势人群以法律上倾力相助,公平正义将难以充分实现。正视弱势群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对律师的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尚待时日。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些价值目标得以实现,还需社会全员的不懈努力。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有其与生俱来的优势,其作用是社会其他行业不可替代的。以追求公平正义、扶弱助良为己任的律师,当为和谐社会的构建竭尽绵薄之力。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